組織章程
社團法人台灣病歷資訊管理學會章程
86/04/30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90/09/15第2屆第1次臨時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95/04/22第4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96/6/2第4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97/4/26第4屆第3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98/04/18第5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99/04/24第5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0/04/26第5屆第3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9/08/29第8屆第3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11/09/18第9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台灣病歷資訊管理學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一、提昇病歷資訊管理品質。
二、宣導病歷資訊管理新的理念。
三、培訓病歷資訊管理專業人才。
四、普及暨交流國際病歷資訊管理知識。
第四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其名稱如下:「OO縣市台灣病歷資訊管理學會」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衛生福利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任務
第七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持續提昇病歷資訊管理品質與技術之研究。
二、會員或國際間病歷資訊管理學術資訊之傳遞、諮詢與服務。
三、普及病歷資訊管理專業知識之宣導、諮詢與人員之培訓。
四、病歷資訊格式與內容之研究設計。
五、病歷資訊管理制度文獻之收集與整理。
六、接受相關機構委託辦理病歷資訊管理研究。
七、定期發行病歷資訊管理刊物。
八、定期舉辦病歷資訊管理相關研習會。
九、辦理會員專業資格認證與在職進修。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具下列資格之一即可申請):
1.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備大專病歷資訊管理、醫藥護理、醫務管理等相關科系之學歷。
2.現任或曾任病歷管理、疾病分類等醫事行政相關業務人員
3.領有本會各類甄審考試及格證書者。
二、學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為大專院校醫務管理、健康事業管理、醫療資訊管理、公共衛生、醫藥護理等相關領域之在學生,得為本會之學生會員。
三、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可設立,具有從事病歷管理、疾病分類等相關業務之團體。團體會員應照等級推派代表,以行使會員權利。
    按等級分為四類:醫學中心:推派代表四人;
                    區域醫院:推派代表三人
                    地區醫院:推派代表二人;
                    基層醫院:推派代表一人。
    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第九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十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案及繳納〝常年〞會費之義務。
第十一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三年未繳會費自動取消會員資格,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三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四條:選舉權及被選舉權。行使投票選舉之權利時,個人會員一人一票,團體會員每位代表一票,投票時需其本人出席,或填妥委託書委託具有投票資格之會員(代表)行使投票權。但一人僅能受一員之委託。
第十五條: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延不繳納每年會費之會員,停止享有本會各項權利,停權原因消失後一個月復權。
第四章組織
第十六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本會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修改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八條:本會置理事十九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九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四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及工作人員之解聘經理監事會通過後,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會議
第二十八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第二十九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 ( 全體會員 ) 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常務理事會、常務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三十二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 會 費:個人會員、學生會員新台幣貳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元;退會會員三年內重新入會則入會費貳仟元,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捌元。
                學生會員:新台幣肆元。
                團體會員:醫學中心新台幣萬元。
                區域醫院新台幣壹萬伍元。
                地區醫院新台幣壹萬元。
                基層醫院新台幣伍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六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本會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